屏東縣原住民文教協會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訂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
-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屏東縣原住民文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熱愛原住民族文化為精神,並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公益性文化、教育事務為宗旨,其業務如左:
一、從事原住民文化之傳承及教育事業之相關活動。
二、從事人文、科技、部落之研究和推廣。
三、協助社區人力開發及運用。
四、辦理有關社會福利、生態環保、法律諮詢、心靈改革等服務業務。
五、出版期刊、雜誌、書籍及各類視聽媒體等。
六、維護並發揚原住民傳統優良之美德。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各項文化事務。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瑪家鄉北葉村九鄰風景巷1-18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准設辦事處。第三條:本會以本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經繳納入會費後,為個
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通過,並繳
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前項會員名
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會)大會決
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八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九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本會之「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 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會、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
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
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
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
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理事之職權如左: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預。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三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十人,顧問若干,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廿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一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 常年會費: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每月壹佰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本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以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不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於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
更時亦同。